紅星新聞采訪人員發現 , 當天手術過程的《浙江省桐鄉市中醫醫院麻醉記錄》則顯示輸血漿170ml , RBC(紅細胞)2U , 膠體液500ml , 晶體液5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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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的《手術患者交接單》則顯示 , 主治醫師在“未用完血制品”上打了勾 , 后面顯示“剩余量:紅細胞1.5u , 血漿170ml 。 ”
“為什么輸血漿量變成了剩余血漿量 , 紅細胞也從2u變成了1.5u?”洪芳珍不解 , 她還記得 , “女兒是23日晚7點左右出的手術室 , 出來后還一直輸血輸到隔天天快亮的時候 。 所以肯定不止是手術過程寫的170ml血漿 。 ”
“但是《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驗鑒定文書》就以手術過程的輸血量為準 , 資料摘要顯示 , 手術過程輸血漿170ml , 遠少于《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的800ml 。 ”洪芳珍指出 。
最終 ,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驗鑒定文書》認為 , “被鑒定人存在雙側頸外靜脈斷裂等導致失血性休克的損傷基礎 , 但經醫院及時救治 , 其急診和住院病歷均未記載明顯失血性休克癥狀、體征 , 記錄的血壓值均在正常值范圍 。 據此 , 被鑒定人洪某某傷后診斷為失血性休克缺乏充分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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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后 , 2021年11月1日才拿到復印病歷資料
“自案發2017年8月23號女兒住院 , 至今年10月 , 這4年我一直向包括醫院在內的各部門索要病歷及病案詳細資料 , 都未果 。 ”對于遲遲未拿到手的醫案資料 , 洪芳珍認為 , 是有人在有意隱藏女兒重傷的證據 。 今年11月1日 , 她以女兒整容植皮為由 , 才從主審法官處拿到了相關病案 。
洪芳珍告訴紅星新聞采訪人員 , 主治醫生楊某選也捏造了女兒的入院時間 , 有意隱瞞一些事實 。 在相關醫案資料中 , 她發現主治醫生故意將女兒的入院時間寫晚了31分鐘 , 并聲稱失血性休克是由于送院遲 , 而不是刀砍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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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程記錄》
紅星新聞采訪人員查閱現有的相關醫案 , 均記錄洪某某是于當天15時51分入院 。 《病程記錄》顯示 , “患者洪某某因‘頸部刀砍傷后流血疼痛1小時’于2017年8月23日15時51分入院 。 ”
洪芳珍則表示女兒一出事就被送往醫院 。 她回憶 , 當天在接到女兒出事的電話后 , 她在15時15分左右就趕到了當地的中醫院 , 見到所有醫生正迅速將女兒推去急救 。 據她此前在醫院拍到的一份《患者護理記錄》也顯示 , “15時20分 , 因刀砍傷約半小時內救護車送入院 。 ”洪某某的《桐鄉市醫療機構輸血申請單》時間落款也顯示為當天15時41分 , 早于15時51分 。
關于頸部的傷勢 , 洪芳珍也認為被低估 。 桐鄉市中醫醫院病歷記載 , 洪某某為“雙側頸外靜脈斷裂 , 頸闊肌全層及部分胸鎖乳突肌斷裂 , 伴活動性出血” 。 她認為 ,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重傷一級”一類下所列的“頸部大血管破裂”情形 , 洪某某應屬重傷一級 。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驗鑒定文書》則分析論證 ,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有關釋義和適用指南 , 頸部大出血特指頸總動脈 , 不包括頸外靜脈 。
【要求重新鑒定】
法院認為理由不足不予準許
家屬準備重新提起民事訴訟
女兒的傷情被判定為輕傷一級后 , 洪芳珍曾向法院提出異議 , 認為“被害人傷勢構成重傷 , 相關鑒定意見均不應采信 , 要求重新鑒定并希望法院以重傷對被告人定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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