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時間|新聞——《辭職報告多寫3個字賠償公司2.9萬》帶你遠離坑。


普法時間|新聞——《辭職報告多寫3個字賠償公司2.9萬》帶你遠離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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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新聞“離職報告多寫3個字賠公司2.9萬”沖上熱搜
2021年3月小彭使用網上下載的辭職報告模板,改寫后提交辭職報告 。注意,模板文末寫有“請批示”字樣 。
2021年4月23日,小彭在提交辭職報告30天后離開公司 。
5月20日,收到法院傳票 。原公司狀告他曠工,要求賠償2.9萬元 。
法院認為,辭職報告上有“請批示”字樣,屬于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钡那樾?,而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因此,可以視為雙方未協商一致,其行為屬于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
這里就牽扯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概念
主動離職,個人提出辭職申請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沒有補償 。
協商離職,可能是你也可能是公司不想延續勞動合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協商一致的,不存在違約責任問題;但可以再協商中雙方確定各自的義務,包括補償等 。
還有一種“被迫離職”,是指由于公司存在的違法情節而迫使員工辭職,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員工支付 。
那辭職報告末尾有“請批準”就是默認屬于協商辭職嗎?
有律師建議:此時,員工可以通過在辦理離職期間如聊天記錄等舉證自己行為非“協商離職” 。
那辭職信應該怎么寫?央視新聞給我們支了招

普法時間|新聞——《辭職報告多寫3個字賠償公司2.9萬》帶你遠離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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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時間|新聞——《辭職報告多寫3個字賠償公司2.9萬》帶你遠離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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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員工簽署離職文書中要注意哪些坑?
企業誘導員工將離職原因選擇為個人原因——避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企業誘導員工寫明“雙方再無其他爭議”的語句——導致員工維權難
在協商一致離職的情況中,在提交的離職協議書中應寫明離職時間、補償形式及金額 。
而被迫離職應提交《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寫明被迫離職原因及索要補償金額,比如未及時繳納社保、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作為后續維權的證據 。
另外還需要注意,員工向公司賠償的情況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比如未遵守第37條規定提前30天申請離職,或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條款,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違反服務期協議(比如公司專門花錢提供了專業技能的培訓,并簽訂類似在公司服務滿x年才能離職的協議 。員工提前離職就需要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