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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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章制度,對于雙方都有一定的約束力 。那么,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終止合同時,需要給勞動者相應補償嗎?今天就給大家分享相關知識 。
一般情形
現實職場中,當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的合同到期之后,終止合同的情形一般分為以下四種:
1、在用人單位維持原有勞動合同條款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愿意跟勞動者續簽,但是勞動者不愿意續簽;
2、在用人單位提高原有勞動合同條款的前提下,比如給勞動者漲薪,重新約定了下階段的合同薪資,用人單位愿意跟勞動者續簽,但是勞動者不愿意續簽;
3、在用人單位降低原有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比如降低勞動者薪資,用人單位愿意續簽,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
4、勞動者愿意續簽,但是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了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上述第1、2種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特殊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以下特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勞動者具備以上“勞動合同逾期終止”的情況,但用人單位沒有續延相應勞動合同期限,而是在原本合同時間到期之后不續約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需要給勞動者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 。
總之,針對“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需要補償嗎”這個問題,需要大家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從而判斷自己是否應該得到賠償,或者應該得到多少補償,以保障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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