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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人都知道,當用人單位想要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時,如果勞動者沒有重大過失的話,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的 。但卻很少有人知道,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是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 。這次我們就來具體說說,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 。
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勞動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支付哪些】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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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和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這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遇到用人單位索要其他類型的違約金時,是可以拒不支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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