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應該歸誰】《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 , 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 , 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
一般而言,第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第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來確定;
第三、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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