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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登記后買房房屋歸屬的問題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 , 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 , 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 , 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 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新婚姻法登記后買房房屋歸屬于誰】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 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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