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凈身出戶的條件 關于凈身出軌的爭議意見

馬蓉出軌已成事實 , 但凈身出戶幾乎不可能
馬蓉出軌一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引得民眾憤慨 , 民眾心疼寶強的同事 , 要求馬蓉凈身出戶的意愿非常強烈 , 所以都把案件的關注點集中在馬蓉會不會凈身出戶上面 , 大家的觀點都是馬蓉這種人就該凈身出戶 , 婚姻中如此的背叛行為憑什么要分她錢 , 況且錢都是寶寶掙的?
大家的觀點都沒有問題 , 因為錯都在馬蓉身上 , 但是因為錯都在馬蓉身上就要求法院判決她凈身出戶是不對的 。國家的婚姻法是有規定的 , 強行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凈身出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具體的可以參考“瘋狂英語”的創始人李陽 , 當時李陽和老婆離婚的原因是因為李陽家暴 。講道理 , 都家暴了就應該凈身出戶吧?但法律規定一方即便有過錯 , 也不會影響財產分割 , 只是會有一些精神補償 。簡單的說就是 , 不會一分錢不分給馬蓉 , 但是會少分 。
案件已經開庭第一次審理無果 , 而第二次審理也一再延長 , 案件的復雜程度可想而知 。但關于馬蓉會不會凈身出戶 , 其實王寶強的律師張起準已經表達過一些觀點 , 認為馬蓉就算出軌被證明是事實 , 也不能要求她凈身出戶 , 法律沒有這樣的權利 。但如果馬蓉有轉移王寶強財產的嫌疑 , 情況就不同了 , 法律將會重新進行定性 。關于案件結果 , 大家只能拭目以待了 , 這里來談談凈身出戶的一些規定吧!

離婚男方凈身出戶的條件 關于凈身出軌的爭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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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凈身出軌的爭議意見
第一種意見 , 認為該協議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 , 該協議屬于無效的協議 。理由是:
1、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該協議以放棄房產及支付巨額的所謂贍養費為要挾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 , 且協議內容的不對等 , 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 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 , 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本案中的協議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 , 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 , 屬于無效的合同 。
離婚男方凈身出戶的條件 關于凈身出軌的爭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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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意見 , 認為該協議有效 , 因為該份協議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 且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 簽訂協議時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
本律師贊同第二種意見 , 根據我國民法理論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完整、健全的人格 , 具有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 , 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 , 不違反社會公德和他人利益 , 都應得到法律的認可 , 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前或婚內關于“凈身出戶”的約定 , 實則為對自己擁有的可得財產及利益是否放棄的一種意思表示 , 屬于對婚前或婚內財產的一種約定 , 該協議對意思表示作出人均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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