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人格權的限制是什么】對民事主體人格權的限制是: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例如: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為了科學藝術上的目的,或為了宣傳報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 , 但同時不應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但為了職務上的目的或者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則無須通過本人同意 , 如通緝逃犯,張貼尋人啟事等 。
- 法官在民事訴訟如何詢問證人
- 民事法律關系具體有哪些
- 民事訴訟法特點
- 民事二審敗訴怎么辦
- 訴訟中的證據有哪幾種
- 環境保護主體包括哪些
- 對外追收債權的主體是誰
- 新規定可能會使自愿投資者的退休主體增加10萬盧比
- 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
- 行政訴訟原告如何確定主體資格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