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理小產權問題上 , 國家2011年11月 , 《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政策發布,明確指出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由此可見 , 鄉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 。但這并不是說鄉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是可以轉讓、置換 。
【怎樣清理小產權房】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即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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