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 ,可以在詳細分割時詳細處理,但是在財產性質的認定上,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歸根結底,夫妻分居只是感情的問題,夫妻的法律關系沒有任何變更,法律不應該也沒有理由以分居為界點來變更財產歸屬 。
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發生口角、產生矛盾,此時雙方可以暫時的冷靜一下,實在不行暫時的分居生活也是可以的 。那么在夫妻分居后的財產怎么分呢?這其實就是夫妻分居之后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問題了 。
一、分居后的財產怎么分
關于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可以在詳細分割時詳細處理,但是在財產性質的認定上,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歸根結底,夫妻分居只是感情的問題,夫妻的法律關系沒有任何變更,法律不應該也沒有理由以分居為界點來變更財產歸屬 。
(一)夫妻財產制立法,首先考慮的是夫妻身份,即夫妻的人身關系 。正是居于希望夫妻婚后能夠共同進退、同甘共苦的良好愿望,我國法律選擇了婚后所得共同作為法定夫妻財產制 。這是我國法律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一個基本原則 。法律選擇這一原則是經過反復比較,仔細研究的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在夫妻的法定關系未解除前,不能輕率地在法定原則之外規定例外情形 。把分居期間直接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中獨立出來,并不利于夫妻矛盾的解決 。
(二)從實際情況來看,分居的原因,有的因感情不和,有的為逃避債務;從分居之后果而言,有的是可以挽回的分居,有的是不可以挽回的分居 。以分居為時點來劃分財產,而不顧其中的詳細情況,顯然不科學,也不合理 。
(三)從某個角度而言,因感情不和主動分居的,往往是夫妻中的“強者”一方 。將分居中取得的財產認定為個人財產,可能客觀上縱容了一些逃避家庭責任的人,鼓勵夫妻一有矛盾就分居,對家庭這一社會基本單元的穩定無法起良性影響 。假如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數額較大,而另一方又是無過錯的弱者,將該較大數額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就可以方便地做出適當的調整分配,避免有人以分居達到逃避責任的目的 。
二、怎樣分割分居期間的財產
現行《婚姻法》未對夫妻分居期間的婚姻當事人各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作出規定,但根據《婚姻法》第9條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間各方所得歸夫妻共有 。這個規定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則,夫妻關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統一,在夫妻關系中,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對等的 。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義務,如將分居前的權利認定為夫妻共有,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相違反 。
【分居后的財產怎么分 夫妻分居之間的財產婚后歸誰】需要注重的是,很多人認為,分居期間取得財產應視作是其個人財產,這種熟悉是不準確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 993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中第四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治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治理,使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懸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財產一方以差額相稱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
離婚分割財產,自然沒有疑問,但是假如離婚前分居的,雙方對分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會存在較大分歧,就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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