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適用于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任何人 。[1]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于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那么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是什么?

不歧視(無差別原則/無歧視原則/非歧視性原則),每一個兒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兒童不應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等受到任何歧視 。
兒童的最大利益,涉及兒童的一切行為,必須首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 。
確保兒童的生命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完整,所有兒童都享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兩者完整兼具),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 。
尊重兒童的意見,任何事情涉及兒童,均應聽取兒童的意見,所有兒童,無論他們出生在哪里,屬于哪個種族或民族,無論是男孩還是女孩,富有還是貧窮,都必須得到充分的機會,成為社會有用的成員,并且必須享有發言權,他們的聲音也必須獲得傾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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