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期限是法院從受理案件后,到審結為止,法律所允許的最長時限,法院必須在審理期限內作出裁判 。
在民事案件中,普通程序是立案之日起六個月 。簡易程序是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 。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受理后二個月,最遲也不能超過三個月 。在行政案件中,一審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二審為三個月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
人民法院辦理一審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
一、刑事案件: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刑事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一審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2個月,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一審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 。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
二、民事案件: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 。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
三、行政案件:
一審行政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
【人民法院審理期限的規定 民事訴訟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行政案件,審理期限為45日 。
四、申訴、申請再審案件:
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3個月 。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
民事、行政、刑事再審案件,分別執行一審審理期限規定 。
五、執行案件: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還需延長的,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
委托執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1個月內辦理完委托執行手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件后30日內執行完畢 。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后15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6個月 。
六、立案時間的計算: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立案 。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內立案 。
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內立案 。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決定)的次日立案 。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
七、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的期間: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一審案件當事人和解的期間;土地行政案件中經當事人同意進行協調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十三)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
(十四)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 。
擴展知識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
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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