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況是什么】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 。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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