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召開股東大會】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 , 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 , 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 , 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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