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遺失物善意取得是可行的 。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對于追回遺失物善意取得是否可行】(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 , 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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