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的保持期越來越短了,很多人結婚不到一年就離婚 。那么離婚時彩禮如何判決呢?下面介紹一下離婚時彩禮處理辦法,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司法實踐的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
(二)戀愛中純粹自愿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
(五)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
(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
離婚時返還彩禮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
【離婚時彩禮如何判決 離婚時彩禮處理辦法】離婚時彩禮如何判決?上面介紹的離婚時彩禮處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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