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機關是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
【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機關是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條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 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 , 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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