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配( 二 )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
房屋歸屬及價值等處理辦法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
關于養老保險金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不得哀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的,離婚時,一方有權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的情形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
【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配】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