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代社會離婚是常事,可是沒有感情了財產如何分?想必大家都知道應該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除了基本的房屋、存款之外,哪些又屬于“特別共同財產”?這些“特別共同財產”又該如何分配呢?
一、夫妻共同財產都包括哪些?
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詳細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續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未明確表示只歸一方所有的;
(5)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頓補償費;
(7)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8)有關房屋的特別規定 。
a.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b.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c.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未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d.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視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
二、“特別共同財產”的分配辦法
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
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涉及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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