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父親不同意應如何處理 生父不同意如何改姓

離婚后父親不同意應如何處理 生父不同意如何改姓

2010年,張歡和程程(化名)結婚 。2012年張歡生育一女孩 。2015年,張歡發現程程出軌 。2019年雙方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約定:離婚后孩子歸張歡撫養,孩子改為張歡的姓氏 。離婚后,程程拒不配合辦理更名手續 。
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 《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 號)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
因此,離婚后子女變更姓名的,應由子女的父母雙方一致同意 。
根據審判實踐情況,因為要求更名而訴至法院的案件主要有如下兩種情形:
父母一方向公安機關申請更名遭拒之后,起訴公安機關拒不履行法定職務,法院會認為另一方不同意的,公安機關有權不予受理,因此駁回原告訴訟哀求 。
父母一方基于婚內或是離婚協議中,與另一方約定了子女更名事宜,起訴要求另一方依約協助 。對于另一方反悔的,法院認為更名屬于人身性質,另一方在變更申請之時不同意的,不可以變更 。因此駁回原告訴訟哀求 。
因此,為避免離婚后一方反悔不予配合情況的出現,可以按以下方法處理:
最好在辦理離婚手續前先辦理改姓手續;
雙方若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改姓進行約定的,應當不附加任何條件;但可就辦理改姓手續的時間作出明確約定;
【離婚后父親不同意應如何處理 生父不同意如何改姓】雙方若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改姓進行約定的,應約定詳細的辦理日期及明確的違約金 。若另一方逾期不予配合,可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