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導致肺炎而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依法享有醫療期 。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并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規章制度規定支付病假工資,且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投呋疾』蛘叻且蜆じ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投卟荒蓯と喂ぷ?nbsp;,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隔離期間屬于醫療期內嗎】 ?。ㄈ├投賢┝⑹彼讕蕕目凸矍榭齜⑸卮蟊浠?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