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 , 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 , 裁定駁回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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