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小孩程序如下:
1、提交收養材料
【領養孩子需要什么程序】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 并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 。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 , 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
2、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 。審查時 , 收養登記機關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調查應當制作調查記錄,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 ,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 , 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
3、發證
經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 , 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 , 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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