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等問題 協議離婚孩子怎么分配(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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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繼父母的孩子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四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承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
假如繼父或繼母不愿意再撫養孩子的,可不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 。假如離婚后繼父母愿意負擔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的,應當答應 。此種給付行為不是法定義務,應出于繼父母的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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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的孩子
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在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上是等同的 。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即已形成了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民法典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即使夫妻離婚,不直接撫養繼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須支付繼子女的撫養費 。
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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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孩子
撫養權怎么分配
對于有兩個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協商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協商不定時,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假如兩個孩子都過了哺乳期時,法院一般情況會判決一人一個,這是法院出于經濟責任分攤、孩子成長、家長精力這些角度考慮的;假如還在哺乳期,原則上會交由母親撫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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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取證問題
#01
夫妻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 。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
#02
夫妻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殊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 。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
#03
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 。假如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
#04
孩子的意見相稱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八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 。
此外,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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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歸屬可變更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七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峻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承撫養子女;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更因患病等原因,已無力繼承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 。此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 。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出現上述情況,無撫養權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 。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