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等問題 協議離婚孩子怎么分配( 三 )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比如原撫養方失業、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等 。
注重: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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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如何支付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長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法院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別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
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
兩個孩子時,撫養費一般原則上:雙方分別撫養一個時,互相不需要給撫養費;假如都是一方撫養,另一方需要每月給撫養費 。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
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
此外,假如撫養子女一方擅自改變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撫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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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絕探望如何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
因此,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
假如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認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哀求 。實踐中,可以申請中止探望權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
父母對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傾向行為;
父母有可能劫持、脅迫子女;
父母有惡習或者有不良道德傾向;
父母有嚴峻傳染病;
父母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此外,探望權和撫養費支付也沒有必然的聯系,不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其均享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不論父母是否支付撫養費,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
還有一點需要注重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探望權
來源:正定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