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歲男子娶智力障礙女孩 智力障礙的女性能娶嗎( 二 )


【55歲男子娶智力障礙女孩 智力障礙的女性能娶嗎】現實中 , 在很多地方特殊是農村地區 , 性侵智力障礙女子案件時有發生 , 正常人或殘疾男子與智力障礙女子結婚的情況也不算少見 。
在此類事件上 , 不少地方檢察機關采取了保護性措施:如檢方與警方建立提前介入機制 , 涉及智力障礙女性案件從偵查階段就介入案件 , 協助固定證據 , 提高偵破效率和打擊犯罪的效果;聯系婦聯、民政等部門建立對接幫扶機制 , 組建社會關護網絡 , 形成社會關注、幫扶智力障礙婦女的合力;與智力障礙婦女的家人聯系 , 建立定期交流機制 , 及時開展維權救濟等活動 。但這類保護措施顯然還應加碼 。
在網上 , 有社會學者根據田野調查得出結論:智力障礙女性的“婚姻”通常并不以感情為基礎 , 而是婚姻市場里的弱勢男性為了完成家庭人口再生產的折中選擇 , 是父母為智力障礙子女尋找替代性照料者采取的應對策略 。理論上講 , 合法的婚姻關系 , 能在生活照料與情感滿意方面為智力障礙女性提供支持網絡 , 當然在這個過程中 , 基層婦聯與村委會等機構也應采取各種保護措施 , 避免智力障礙女性受到婚內侵害 。
這其實是基于智力障礙女性現實困境給出的次優辦法:紙上理論說得再多 , 智力障礙女性“結與不結都為難”的現實困境 , 都該被正視 。
不管怎么說 , 對智力障礙女性可能面臨的權益侵害 , 都有必要采取干預措施 。就此事而言 , 當地有關部門宜介入處理 , 首先對該女孩的殘疾狀況進行鑒定 , 看是否屬于智力障礙 , 情況是否嚴峻 , 是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還是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進而對照原國家衛生部門的《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等 , 進行科學處理 。
如屬于前者 , 不能不發證就了事 , 還需要解除有可能損害其切身權益的狀況 , 跟進保護智力障礙女孩權益 。如屬于后者 , 則需要征詢當事女孩 , 是否有真實自愿的結婚意圖 , 愿意的話 , 可以幫助辦理結婚手續 , 不愿意的話 , 則應根據女孩的意思表示 , 做出將她帶到父母身邊或留在原處的決定 。
跟進處理之后 , 當地有關部門還應落實《殘疾人權益保障法》規定 , 建立定期交流機制 , 通過走訪和電話聯系等方式 , 了解智力障礙人士的生活情況 , 及時開展維權救濟等活動 , 避免出現被虐待侵犯等情況 。
從長遠看 , 還應加大對智力障礙婦女的社會幫扶力度 。包括居委會、村委會、婦聯、民政等部門 , 應與特別家庭建立對接幫扶機制 , 及時開展關于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宣傳 , 組建社會關護網絡 , 形成社會關注、幫扶智力障礙女孩的合力 , 以社會力量的介入 , 用漸次健全的服務體系托起她們最起碼的尊嚴和人身安全保障 。
□歐陽晨雨(法律工作者)
編輯:陳靜 實習生:潘宇潔 校對:李立軍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