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來說,兩個人離婚時,都會對夫妻共同財產、物品等做一個分割,除了孩子以外,巴不得分的一清二楚,斷的一干二凈 。
可家住北京東城區的王先生與前妻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竟然約定往后余生,男方每年將工資的一部分作為補償給付女方,甚至還規定了男方再婚生子的撫養費標準,如此奇葩的協議,王先生的再婚妻子知曉后,崩潰了 。
案例簡述王先生與前妻楊麗(化名)于2013年6月協議離婚,兩人婚內未生育子女 。王先生與再婚妻子吳娜(化名)于2013年11月登記結婚,2017年,兩人有了婚生子軒軒 。
王先生在與楊麗離婚時,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約定: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二、雙方婚后無子女;三、關于財產的處理:1.女方名下的存款和公積金歸女方所有;2.男方名下的公積金歸女方所有;3.男方名下的別克汽車歸女方所有;4.由于男方未盡家庭責任,對女方傷害較大,男方補償女方,補償方式為:男方薪資收入在滿意基本生活(包括基本的吃穿住行,住以租房為標準,不以買房為標準,男方再婚所生子女的撫養費按法律規定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計算扣除)之外的50%,支付方式為每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前一年應當支付的金額;若男方取得薪資之外的其他收益或資產,女方享有50%的所有權,在取得相關收益或資產后一年內將相關權益轉移給女方,該補償不受女方再婚影響;五、違約責任:若男方違背上述第三條第4項的約定,男方構成違約,應向女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 。
2017年9月,楊麗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將王先生訴至法院,哀求判決王先生將其名下的大眾牌小轎車交付給自己,并協助自己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王先生給付自己其名下的公積金、薪資補償金(從2013年6月到2017年10月期間),并承擔違約金10萬元 。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楊麗與王先生婚內出資8萬余元購買別克小轎車一輛,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離婚后,王先生一直使用上述車輛 。楊麗于2017年向王先生提出車輛過戶要求,同年5月,王先生與某車輛銷售公司簽訂《舊機動車置換收購協議書》,以3.2萬元的價格將上述機動車置換,并貸款15萬元購買大眾牌小轎車一輛,車價款21萬余元,貸款尚未還清 。
法院認為,大眾牌小轎車由原別克小轎車置換而來,是王先生再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楊麗主張將該車交付并過戶到自己名下的哀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向人民法院哀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而楊麗主張的部分款項自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已經超過二年,超過訴訟時效的部分及未到履行期限的部分,法院均不予支持 。
《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王先生主張其目前的薪資不足以滿意生活需要,不構成違約,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實,不能成立 。
所以,法院作出判決:王先生給付楊麗車輛折價款3.2萬元;王先生給付楊麗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的薪資補償金4萬余元及違約金10萬元 。
吳娜知曉以上判決后,十分崩潰,她認為《離婚協議書》及上述判決損害到她與兒子軒軒的民事權益 。于是,她與兒子將王先生、楊麗訴至法院,哀求法院撤銷上述判決,并撤銷王先生和楊麗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第三條第4項內容 。
法院判決庭審中,吳娜稱,王先生每月4000元無法滿意其基本生活費用,按原判決,其結果就是自己負責王先生的生活費用,而王先生將自己的工資無償給楊麗,這分明是對自己形成了實際的侵害 。另外,王先生作為軒軒的父親,對軒軒具有法定的撫養、教育義務,楊麗無權對軒軒的生活進行干涉,軒軒每月的生活費、教育費、補課費、醫療費等,應由法定監護人依照家庭實際情況進行隨時調整,而不是由楊麗來評判生活標準,楊麗規定他人孩子的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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