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后還被迫每年給前妻錢 離婚了還給前妻錢的男人( 二 )


王先生同意吳娜的訴訟哀求,他稱自己之所以和楊麗離婚,是因為楊麗性格脾氣急躁,雙方性格不合,兩人于 2011年就在商討離婚事宜,于2013年6月份離婚,楊麗起草了極為不公平、不合理的離婚協議后,威脅自己同意并簽字 。關于《離婚協議書》,吳娜并不知情,其屬于不知情第三人,王先生承認自己侵犯了吳娜的知情權和財產權 。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有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權利,故吳娜、軒軒無權對王先生與楊麗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相關內容主張撤銷 。
【男子離婚后還被迫每年給前妻錢 離婚了還給前妻錢的男人】另外,吳娜、軒軒認為《離婚協議書》對財產的處理,侵犯了吳娜的財產權益且亦侵犯了軒軒受撫養和受教育的法定權利 。對此,法院認為第4項內容系基于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中的過錯而對女方的一種補償,雖然有子女軒軒撫養費的表述,但并非是對子女撫養費標準的確定,而是作為計算男方補償費用的方法,因此并不涉及未來子女撫養費標準問題 。該補償內容明確,作為成年人,王先生對該協議內容以及產生的后果是明知的 。雖然王先生在訴訟中主張其系受脅迫而簽訂,但對此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故該協議不具備可撤銷的理由,且已過除斥期間 。
在該協議合法有效的情形下,王先生與楊麗之間形成了基于離婚協議的債權債務關系 。該債務屬于王先生的個人債務,應該由其個人清償,王先生的再婚事實并不能成為否定婚前個人負擔大額債務的合理理由 。在楊麗訴王先生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中,法院經審查認定楊麗與王先生二人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并以此為據認定王先生應按《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內容履行其相應義務準確 。
最后,法院判決:駁回吳娜和軒軒的訴訟哀求 。
不知判決生效后,吳娜和王先生之間的關系會不會像吳娜所說:將直接導致兩人家庭的破裂 。也不知楊麗定下這樣的協議內容,是不是正如王先生所稱:楊麗的動機就是破壞王先生現有家庭 。
根據法律規定,該《離婚協議書》內容合法有效,對王先生和楊麗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作為成年人,王先生在簽字的時候,就應該能想到自己將要承擔的義務,如今再后悔,還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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