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之后 , 關于第二次起訴是否判決離婚有了新的規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一規定 , 將原本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縮減 。自第一次判決離婚后雙方再次分居滿一年 , 第二次起訴時應當準予離婚 。因此 , 在第一次起訴判決生效后 , 應當注重避免雙方還有親密往來 , 同時 , 注重收集好雙方分居的相關證據 , 比如村委會、居委會或者物業開具的居住證實 , 繳納水電費、物業費的流水、發票或票據 , 租房的提供租房合同及租金繳納流水、票據 , 或者平時購物的物流記錄等予以佐證 。當然 , 適用法律規定的同時 , 也要注重提供其他關于夫妻感情不和的相關證據 , 詳細情況根據各自婚姻的不同情況 , 需要取證不同證據 , 訴訟前建議先咨詢律師 , 了解好自己的婚姻狀況及可能出現的判決結果 , 做好相關的取證預備后 , 再進行立案訴訟 , 提升自己的勝訴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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