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來了離婚新規變化了解一下 新婚姻法離婚細則

民法典來了離婚新規變化了解一下 新婚姻法離婚細則

轉眼間,2020年余額已經不足,距離《民法典》生效的日子也越來越近,近日民政部也發布了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最新通知 。這一切都意味著:離婚“冷靜期”將正式加入離婚登記程序 。調整后的離婚登記程序將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
在現實生活中,根據數據統計,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73%的離婚案都由女性上法院提起訴訟的 。雖然社會上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話題早已熱議不斷,但既然通過了,建議大家還是可以多了解它,究竟如何看待是一回事,學會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又是另一回事 。
首先了解一下,在我國現行的離婚方式程序:目前主要分為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記住,二者辦理離婚手續的地點也各不相同: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訴訟離婚要上法院打官司 。下面為大家具體介紹:
協議離婚,也被稱為自愿離婚 。簡樸說就是兩個人都已經談妥同意離婚,簽了離婚協議書,然后去婚姻登記機關民政局辦手續 。
但萬一夫妻一方想離、另一方不想離的情況,或者一方有重大過錯,對另一方造成損害,雙方無法和平協定,這時候就要上法院,找律師協助,打官司,也就是現行的第二種方式——訴訟離婚 。
在現行的婚姻法規中,對于協議離婚的情況是這么規定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而《民法典》對協議離婚的修改,主要就是增加了【離婚冷靜期】這一條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計劃到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夫妻,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 。
而有關新增的離婚冷靜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是這樣規定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這意味著,今后協議離婚將需要走更多流程 。
有關離婚冷靜期的“兩個30天”簡樸給大家總結一下,民法典生效后,協議離婚中有“兩個30天”,可以說是非常重要的時間節點:就是今后辦理離婚登記后,夫妻雙方有30天的冷靜期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申請不離婚,這婚就離不成了 。請記住,這是第一個30天 。
而冷靜期屆滿后的第二個30天之內,夫妻雙方需要共同親自去領取離婚證 。任何一方不去申領的,會被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婚也就離不成了 。
我們用大白話總結起來就是,夫妻雙方到民政局提交申請后,第一個30天內都不用行動,安靜等30天冷靜期屆滿;但第二個30天內,跟第一個30天的冷靜期做法完全不一樣,需要雙方一起行動,共同親自到民政局領取了離婚證,才算成功解除婚姻關系 。
假設情景:小倆口實在過不下去了,決定去婚姻登記機關離婚 。那按照現在的規定,夫妻雙方預備一份離婚協議書簽好字,到民政局領個號 。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問清晰你們是不是自愿的、各種問題商量好了沒,夫妻一致回答商量好了,決定要離 。那么他會給你們發離婚證,從此你們倆就是路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