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后卻判給女方 男友離過婚小孩歸女方( 二 )


法官說法
法律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
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尤為重視,將原婚姻法規定的“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往往因為子女撫養問題爭執不下 。法院在判決撫養權的時候更多考量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即哪一方撫養未成年人更加有利于子女成長與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利益 。除法律規定外,這個考量不僅僅在于經濟能力,更注意于穩定的生活成長環境、父或母本人的悉心照顧與陪伴、子女的心理依靠及一方是否有不適合撫養子女的情形等等 。
本案中,雖然男方經濟條件優于女方,但法院考慮到女方一直撫養孩子健康成長,生活環境穩定,幼兒對母親更有心理依靠等因素,結合男方可以在經濟上給予更多的支持,因此判決孩子由母親撫養 。
離婚是夫妻雙方感情的破裂與婚姻的終結,但不應成為親子之間、孩子之間親情的割裂 。遭遇情感變故的父母應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協商處理,將婚姻破裂給孩子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做出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選擇 。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