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最高院關于變更撫養權的規定

哪些情形下可以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最高院關于變更撫養權的規定

子女是上天對父母的恩賜,是上天給予這份婚姻最美好的饋贈 。即便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也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但是由于父母分開生活,子女通常由一方撫養 。讓我們一起來看下面這則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與被告陸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1年生一女孩徐某某 。2014年雙方感情破裂,婚姻走到盡頭,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徐某某由被告陸某撫養 。原、被告離婚后,被告陸某撫養了徐某某一段時間后,就將徐某某送至原告處交由原告撫養,被告不再撫養小孩 。為便于小孩今后生活,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變更徐某某的撫養關系 。
法院審理:
【哪些情形下可以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最高院關于變更撫養權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對于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歸屬,可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詳細情況依法予以確定 。
本案中被告僅撫養了徐某某較短的時間,就將小孩交由原告撫養,被告對其并未盡到監護職責,故對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哀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法官說法:
哪些情形下可以變更撫養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峻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承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
關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法院會結合父母雙方對于撫養孩子的意愿、各自經濟能力、雙方身體狀況、照顧孩子的時間以及孩子本身的意愿綜合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最主要目的是為了找到更加適合孩子成長的環境,盡力保護孩子健康成長 。
當然,從更有利于孩子的角度來說,婚姻美滿的家庭能給孩子帶來更好的成長環境 。

來源:漣水縣法院、法務之家
編輯:石 慧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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