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要案情
原告邵某涵系被告邵某春之女,出生于2006年2月4日,2017年9月即將接受初中教育 。被告與原告的母親夏某某于2011年3月2日經博山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原告由其母親夏某某直接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00元至原告成年并獨立生活時止 。原告邵某涵主張隨著其年齡增長及物價上漲,生活、教育開支增加,要求被告邵某春支付的撫養費增加至每月1000.00元 。被告邵某春對原告邵某涵的訴訟哀求不予認可,并主張自己無固定職業,每月收入大約兩三千元 。
裁判理由和結論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長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件中,隨著原告年齡的增長,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經濟開銷隨之有所增加,符合實際情況,另外根據2011年雙方的調解協議確定的撫養費每月400.00元,實際低于現在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
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是指向被撫養人支付的滿意其必要的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的費用,因此,超出必要范圍的部分,不應予以支持 。結合原告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及本地實際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撫養費增加至700.00元為宜,對原告訴訟哀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
法 官 提 醒
【被撫養人可否要求增加撫養費 農村撫養費一月400元】通過協議方式或訴訟方式離婚的案件,對被撫養人撫養費支付的約定,雖有法律效力,但并非一成不變,隨著物價上漲、孩子的成長以及實際生活、教育的需要,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該撫養費是根據被撫養人的實際需要,以滿意基本生活、醫療和受教育的標準來判斷,過高消費也非法律支持的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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