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仍舊判決不離婚 為什么第二次起訴離婚還不判( 二 )


其中第7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注:該內容與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相抵觸,應屬于無效)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
因此,若離婚訴訟當事人在6個月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此時雙方的情況并不滿意上述“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的情形,在我國采取離婚限制主義的法律環境下,無其他明顯感情破裂的證據,法官在認定雙方是否感情破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引用該條文判決不準予離婚訴請 。
事實上,起訴的次數并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法院判決離婚的根據只有一個:雙方感情是否破裂 。
在僅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且陳述的內容不一的情況下,法官如何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雖然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已經有了第一次起訴的基礎,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之一,但仍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詳細判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 。
若在6個月的和解期,仍舊與對方共同生活,親密接觸,那么就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雙方有和好的跡象,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在二次離婚訴訟中判決不離婚 。
因此,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提供證實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顯得尤為重要,在第一次判決不離婚后的6個月和解期期間,應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收集好相關證據,同時注重避免與對方有不必要的相處 。
主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第一,雙方談及離婚事宜的微信、短信聊天記錄,錄音等;
第二,雙方長期處于分居的狀態的證據;
第三,防止對方收集有關證實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證據,應盡量避免與對方在公開場合在一起,如一起外出旅游,參加聚會等 。
現在很多人認為,第一次離婚訴訟只是為了第二次的起訴做鋪墊的,故認為第一次的起訴并不重要 。為了節省等判決的時間,在法院判決出來前即向法院提出撤訴 。
這種情況,當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時,人民法院可根據第一次起訴時撤訴的行為,可認為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性,不作為曾經感情破裂的證據,而將二次離婚訴訟視為第一次離婚訴訟進行審理、認定 。
因此,訴訟策略很重要,走錯一步或者一個細節都可能會影響訴訟的走向,專業律師的價值往往就是在此時體現 。
若一方存在特別的情形,如患有精神疾病,而其法定代表人又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的,那么第二次離婚訴訟法官出于維護家庭及社會穩定的考慮而不準予雙方離婚 。
再如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均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情況下,法官也會斟酌子女的利益而不準予雙方離婚,待雙方就孩子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后再行判決 。諸如此類的特別情形很多,文章篇幅有限,無法一一列舉 。
文章結語:
看完這篇文章的朋友或許會感嘆,第二次起訴離婚竟然還有判決不離婚的可能?特殊《民法典》出臺后,協議離婚都需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當今社會想要離婚或已成為一大難題?
其實不然,專業的婚姻律師有多種訴訟技巧可以做到快速離婚,同時為你爭取到最大的權益 。因此,若有這方面的業務需求,建議委托專業的律師代理,專業的事情還是交給專業的人做,而不是像文章開頭的主人公小李那樣,在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后才去委托專業律師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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