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仍舊判決不離婚 為什么第二次起訴離婚還不判

法院仍舊判決不離婚 為什么第二次起訴離婚還不判

在很多人的認知中,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肯定會判決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真的一定會判決離婚嗎?這可不一定!盡管當事人已經第二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實際上仍存在判決不離婚的可能性,我們今天就來談談這個話題 。
一.經典案例回顧
執筆寫這篇文章之時,不禁讓我想起前不久接待的客戶小李(化名)的咨詢,大致情況是小李與其丈夫感情破裂,但是小李的丈夫一直不同意離婚,雙方無法確定判決離婚的情形 。因此,小李已經向法院提起了兩次離婚訴訟,但是兩次判決均為不準予離婚 。
小李前兩次的離婚訴訟均沒有委托專業的律師介入,而是在網上查詢了相關的法律規定,認為只要起訴兩次,法院肯定會判決離婚,只是走個程序的問題,沒有必要委托專業律師去代理 。
一方面,小李沒有訴訟經驗,也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沒有收集證據的意識,兩次離婚訴訟中小李都沒有提交能夠證實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 。另一方面,小李的丈夫卻在庭審上極力挽回這段感情,作出婚姻修復承諾 。判決結果讓小李覺得很不可思議,小李這才意識到需要聘請專業的律師介入 。
其實,在初步了解小李的情況后,我對于兩次訴訟離婚,法院均判決不離婚的結果并不意外 。只是在小李的認知中,第二次訴訟只是走程序就能達到其離婚的目的 。這種錯誤的思想,導致小李耗費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后,仍未達到離婚的目的 。
二.相關法律規定
為何大家認為兩次訴訟離婚就一定會判決離婚?但現實生活中,往往會存在兩次訴訟離婚還是會判決不準予離婚的情形 。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法律相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7款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從這一法律規定可以獲取如下三個重要信息:
其一,對于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案件,在有新情況或者新理由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再次起訴的哀求;
其二,對于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在6個月之后起訴的,人民法院亦應當受理;
其三,人民法院第二次受理離婚哀求,并不代表一定會判決離婚,起訴權是我們每一個人的權利,但最后法院是否支持,則要依據提交的證據和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判斷 。
因此,根據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家事案件時,本著調解的原則,對于首次提出離婚的案件且離婚訴請存在爭議的,以判決不準離婚為主,而不能簡樸依照一方的起訴而草率判決離婚 。
離婚訴訟當事人6個月后未和好,婚姻關系確無法維系再訴至人民法院的,能夠證實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設置六個月的和解期,主要考慮到給予雙方更加寬裕的時間充分考慮離婚與否的問題 。同時,也給不同意離婚的一方一個挽回夫妻感情的機會 。
小李正是了解到了上述的規定,認定二次訴訟離婚肯定會判決離婚 。但是,以上只是司法實踐的普遍做法,并不代表不存在例外的情形 。
訴訟都是存在風險的,在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前我們誰都無法保證訴訟的結果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委托專業的律師介入可以大大增加勝訴的概率 。
三.相關注重事項
下面我們談談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仍舊判決不離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詳細意見》,共列舉了14條來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