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壞公共財物罪

【毀壞公共財物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 。行為人可能是出于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