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后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哀求,法院判決以后,雙方一直分居到現在 。因原告與被告根本沒有建立夫妻感情,法院判決后,原告與被告仍舊沒有共同生活,連續分居超過一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 ?,F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故此,懇請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哀求 。被告冉某未予答辯 。
判決觀點
法院認為,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靠夫妻雙方共同維系 。原、被告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雖自愿登記結婚,但婚后由于雙方平時不注重珍惜夫妻感情,不能互相體諒,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矛盾出現后,雙方未能及時溝通化解,致使夫妻感情逐漸發生變化,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也未采取積極措施改善夫妻關系,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加上原、被告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分居期間,雙方互不來往,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導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詳細意見》第七條之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規定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的離婚哀求應予準許 。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冉某離婚 。
律師說案
這案件中,原告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準離婚后,雙方分居的時間超過了一年,因此法院直接引用上述第七條的規定,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因此第二次起訴也順利判決離婚 。在實務中,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這一條做出的特殊多,主要是因為相對輕易舉證,法律又有明確的規定,有詳細的參考標準 。
假如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后立刻第二次起訴,這種情況下雖然可以第二次起訴,但是在無法舉證的情況下,雙方仍舊沒有詳細的可以參考的標準來認定感情是否破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大,這是第二次駁回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所以,第二次起訴離婚,間隔時間還是應當在一年以上比較好,并非是六個月,間隔六個月是程序問題,當然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也不受六個月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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