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銷無效婚姻必須雙方到場嗎,有效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我國現在確立的是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向確立婚姻關系的,必須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至于是否舉辦婚禮,宴請親朋摯友,那要看各地的習俗 。在法律上所認可的是前者而非后者,那么前往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結婚證,就一定是受法律所保護的婚姻?非也,婚姻還可區分為有效婚姻和無效婚姻,這兩者的區別還是很大的 。
有效婚姻便是一般所說的婚姻,辦理了結婚登記,并且沒有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存在 。無效婚姻指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組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與有效婚姻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是否因此發生法律效力 。
這要件包括三項,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條文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未到法定婚齡 。重婚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那么第二個婚姻關系便是重婚 。
重婚是違背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缎谭ā贩謩t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禁止有親屬關系的結婚,這兒的親屬關系,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女之間的直系血親,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
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等皆包括在內,雖然表兄弟姐妹在古代社會答應結婚,但在現代社會是不答應的 。涉及三代以內的血親,不論直系還是旁系,均屬無效婚姻 。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案例1:吳某與周某原先同在漢陽的一個工廠工作,同事之間日積月累的相處,兩人逐漸生出了感情 。
于2005年建立戀愛關系,2006年4月,兩人商議結婚 。但那個時候周某并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或許是小情侶急于一個正規名義,或許是覺得只有登記才是關系穩定的證實 。兩方便決定以周某姐姐周某艷的名字和戶口簿,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同月15日以上述辦法領取了結婚證 。隨即,吳某與周某便舉行了婚禮,正式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
同年12月13日,兩人生下一個女兒,沒想到的是小夫妻倆的感情并未隨著女兒的出生升溫 。反而因為生活的瑣碎,開始出現裂痕,時不時吵架 。甚至上升到扭打,2009年吳某哥哥為了增加弟弟夫妻倆的經濟收入,緩解他們之間的關系 。安排兩人前往北京打工,但在這一期間,雙方關系依然沒改善 。2010年6月,周某離開吳某另謀職業,從此開始分居 。
2014年3月,吳某以周某艷為被告申請宣告其與周某艷的婚姻無效,法院認為雖然結婚證上寫的是周某艷名字,可登記機構的手印和照片為周某的 。與吳某實際生活的也是周某,故而吳某與周某艷并無婚姻關系,那么吳某以周某艷為被告起訴哀求宣告婚姻無效也不成立 。案例2:2013年,烏某與陸某在玉龍縣登記結婚,隨后生下一子一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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