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離婚與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離婚與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對合法婚姻的解除稱之為離婚,無效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婚姻,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時有瑕疵,在法律規定時間內可以對婚姻進行撤銷 。那么,離婚與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么?
一、離婚與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性質和原因不同 。是對違法關系的處理和制裁,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在之前或之時就存在;離婚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后 。
哀求權主體不同 。離婚的哀求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無權 。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哀求權,除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還可以由利害關系人和有關機關行使 。
【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離婚與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哀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 。離婚哀求權只能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如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 。而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哀求權既可在當事人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沒有超過法定的哀求期限) 。
程序不同 ?;橐龅臒o效和撤銷必須依程序進行 。而離婚,一既可依訴訟程序進行,也可依程序進行 。在我國,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兩者均可依訴訟程序進行,離婚和某些“受脅迫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婚姻的撤銷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 。
法律后果不同 。在我國,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的解除,不產生離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而是作共同共有財產處理,違法婚姻所生子女應為,在“婚姻關系”被公布無效或撤銷后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
無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
可撤銷婚姻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哀求撤銷婚姻 。哀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哀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哀求撤銷婚姻 。哀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三、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后果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
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當事人的同居關系,可能產生生兒育女的事實,隨之而來的是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確定 。從基本的法學理論看,由于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沒有合法的夫妻關系,因此,他們在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但從世界各國的立法規定及司法實踐看,許多國家都從保護子女利益出發,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采取保護的原則,承認其子女的合法地位 。我國民法典確立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
離婚與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主要有性質原因、哀求權主體、哀求權行使時間、程序以及法律后果這五個方面的區別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具體整理的離婚與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區別的相關內容,若您還有不懂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