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廢即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和對方協商解除合同;出現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時,當事人也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合同簽訂后如何作廢】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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