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人和擔保人有什么不同】共同借款人在債權債務義務上是同等的,共同還款人是第二還款來源,只有債務沒有權利,是主債務人之一,在第一債務人不能清償銀行債務時,銀行可直接向第二還款人追索債務 。如果共同還款人也沒有能力清償能力了 , 在訴訟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擔保人的還款義務 。第一債務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他們必須在借款合同書上共同借款人處簽字蓋手印 , 同借款人債權、債務、義務同等 。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 , 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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