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
【非法侵占罪的數額如何認定】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 。對于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 。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眠一應予追訴 。這里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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