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沒簽合同時如何確定勞動關系】(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 ,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 , 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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