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根據什么法制定的


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根據什么法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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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2、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
3、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
4、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
5、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
6、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杜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 , 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
【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根據什么法制定的】7、【釋義】本條是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 。
8、《社會保險法》審議過程中,一些委員提出《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關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強制力不夠,實踐中難以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不能保證社會保險費的按時足額征收 。
9、因此,建議參照《商業銀行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在《社會保險法》中加大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力度,以保障社會保險制度的有序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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