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令25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令25號文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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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
2、專項報告就是指由企業寫的詳細說明應收款項的發生時間、事由、過程、清收以及公司內部處理意見的情況說明 。
3、而且要注明企業會計已經列為財產損失的時間,憑證字號 。
4、通過這個報告可以看出,即使會計已經作損失 , 在稅局未批準之前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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