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包括:
1、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如何判斷是否具有侵害商標權】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 , 并通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53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 ,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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