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投呋疾』蛘叻且蜆じ荷?nbsp;,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投卟荒蓯と喂ぷ?nbsp;,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待通知金嗎】 ?。ㄈ├投賢┝⑹彼讕蕕目凸矍榭齜⑸卮蟊浠?,致使劳动嘿t薹男校?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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