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遺產分配協議書,家庭遺產分割應注重的哪些問題?( 二 )


遺產分配法律規定主要有哪些?一、繼續何時開始
繼續從被繼續人死亡時開始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答應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續 。個人承包,依照法律答應由繼續人繼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繼續開始后,按照法定繼續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續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續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續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
繼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續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續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續人的;
(三)遺棄被繼續的,或者虐待被繼續人情節嚴峻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峻的 。
繼續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續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繼續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
二、《民法典》的遺產分配法律規定
1、法定繼續順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續權男女平等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續: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繼續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續人繼續,第二順序繼續人不繼續;沒有第一順序繼續人繼續的,由第二順序繼續人繼續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續人的子女先于被繼續人死亡的,由被繼續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續 。被繼續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續人死亡的,由被繼續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續 。代位繼續人一般只能繼續被代位繼續人有權繼續的遺產份額 。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續人 。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續人繼續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
對生活有特別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續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續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續人共同生活的繼續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續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續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續人以外的依賴被繼續人扶養的人,或者繼續人以外的對被繼續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續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續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續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2、遺囑繼續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