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內如何減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 , 接受教育改造 , 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
【服刑期內如何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