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物不認定為彩禮】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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